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财务处在院长的领导下,作为学校的一级财务机构,是统一管理学校各项财 务工作的职能部门。

主要工作职责:

1、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》、《高等学校财务制度》和《福建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若干规定》等法律、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,组织、规范学校财务工作。

2、负责编制学校财务收支预、决算,集中管理学校各种资金。负责学校预算内、外经费的会计核算和管理工作。

3、负责制定和完善学校财务管理规定及实施细则,参与学校重大开支、学校内有关部门代表学校签署的涉及学校经济活动方面的协议、合同和其他文件。

4、负责学校可形成学校财力使用的各项收入,制定及上报审批各项收费项目和标准。负责学生缴费及全院各项收入的收缴和统一管理,积极合理地组织收入,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收入上缴财政专户,实行“收支两条线”管理。

5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,负责审核和支付各种款项,根据真实、有效的凭据,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办理报销业务。

6、对学校银行存款进行科学化管理,根据资金实际需求确定最佳使用量,做好资金的调控、理财等工作,通过各种金融手段,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。

7、负责学校工资发放及代扣代缴教职工个人所得税。

8、负责财务档案与票据的管理,做好有关资料的保管保密工作。

9、负责协调财政、物价、税务、审计、银行等有关部门及学校各部门的工作关系,理顺工作环节,保证财务有关信息交流通畅。

10、负责学校财会队伍建设,提高财务管理水平。定期组织财会人员参加财会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,积极鼓励财会人员参加专业职称考试、评审。